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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、吕**与洪补金、慈溪**元件厂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吴**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浙金民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经审查,认为再审申请人吴**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八)项规定的情形,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一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违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七条、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、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本院(2014)浙金民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(2013)金婺民初字第2305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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