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余诉被告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张*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0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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