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张*余诉被告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张*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0元(已减半收取)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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