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叶**诉被告曹**、严**、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叶**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为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叶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叶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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