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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嘉**责任公司、安徽**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合**限责任公司、安徽**限公司、张**因与被上诉人魏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均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(2014)肥西民一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(2014)肥西民一初字第0179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合**限责任公司、安徽**限公司、张**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7元、5749元、2272元均予以退回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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