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实际支出费用25元,合计人民币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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