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李**与被执行人朱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合肥**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(2015)合民一终字第0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被执行人朱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条、二百四十二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冻结被执行人朱*在银行存款42800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周**与卢**、吴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申请执行李彩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何**与郑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郑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王*与赵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姚岭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王*、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刘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