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申请执行李彩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**与被执行人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赔偿款12785.085元、诉讼费181元、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等。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,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。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之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终结本院(2015)包*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二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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