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郑**与被执行人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(2014)长民一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八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八十六条、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冻结被执行人孙**银行存款6500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周**与卢**、吴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申请执行李彩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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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孙**与王*、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刘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孔**与阮**、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