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孙**与被执行人王*、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(2015)长民一初字第0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本院认为
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条、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划拨被执行人王*、王*存款5384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
周**与卢**、吴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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