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周**与卢**、吴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周**诉被告卢**、吴**、余**、卢**、卢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。因原、被告双方庭外和解,原告周**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周**撤回对被告卢**、吴**、余**、卢**、卢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964元,减半收取2982元,由原告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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