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璐诉被告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*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,原告刘*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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