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刘*璐诉被告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*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,原告刘*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郑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孙**与王*、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孔**与阮**、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冻结裁定书
王*与姚岭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金鑫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与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宣礼翠与颜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