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洪诉被告安徽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孙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0元,减半收取400元,由原告孙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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