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卜*与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卜*与被执行人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(2014)长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*在合肥市新站区有一处房产【当涂北路与纬二路交口莱茵河畔花园2幢24层2406、2406上,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95103号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、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对被执行人高*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的一处房产【当涂北路与纬二路交口莱茵河畔花园2幢24层2406、2406上,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95103号】予以查封。

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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