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夏*、安徽华**有限公司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李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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