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*玉诉被告孙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。2015年9月15日,原告段*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段国玉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6元,减半收取38元,由原告段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张**与卢**、濮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范**与朱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姚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张某某与丁某某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段**与孙**、孙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谢**与胡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、淮北金**限公司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赵**与潘家湾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林**与夏**、深马建材**第一分公司、深马建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宫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