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吴**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诉被告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苗**与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谭迎春、尹**、尹**与袁**、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