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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吴**因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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