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刘**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
李**、李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