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张**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
吴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刘**诉被告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谭迎春、尹**、尹**与袁**、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