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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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苗**与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谭迎春、尹**、尹**与袁**、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