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、单世虎、廖**关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李**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11元,减半收取505.5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