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英诉被告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李**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0元,减半收取4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
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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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王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