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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与被告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丁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关于u0026ldquo;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u0026rdquo;的规定,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诉讼权利。本案中,丁*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系丁*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丁一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,由原告丁一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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