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梁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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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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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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