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*明诉被告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丁*明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丁**的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丁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8元,由原告丁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
王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苗**与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谭迎春、尹**、尹**与袁**、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丁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陈**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郭**与管明龙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徐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