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*与被告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李*建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
李**与砀山**店小学、单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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