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庞**与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庞**因与被上诉人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(2015)来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庞**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庞**申请撤回上诉,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庞**撤回上诉,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庞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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