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朱**与马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,审理过程中原告朱**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滁州方**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已减半收取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吴**与韩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刘理想与蔡士界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周**与周兴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徐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王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单其龙、单正仁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苏**与陈**、康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陈**、怀远县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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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