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苏**与被告陈**、康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苏**提出申请,认为双方有和解意向,请求本院给予一个月的和解期限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中止诉讼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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