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李*与被告夏**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*申请撤回对被告夏**的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撤回对被告夏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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