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凯诉被告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*凯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周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周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吴**与韩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刘理想与蔡士界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徐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王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庞**与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单其龙、单正仁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马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夏中洋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安徽盛**有限公司、安徽盛**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余**与张**、袁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