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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**与周兴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*凯诉被告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*凯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周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周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周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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