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孙**与张*、张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**与被执行人张*、张**、卢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来**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(2015)来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,确定被执行人张**、卢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**各项损失计18423.14元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并向申请人示明,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,可恢复执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、《最**法院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、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六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来**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(2015)来民一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,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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