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林之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0元,减半收取1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武**与张**、张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孔**、黄**与定远县**民委员会、黄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张*、张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杨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、李**生命权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*与许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魏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薛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张**、唐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