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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与林之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与被告林之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王*提出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0元,减半收取1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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