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张**、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王**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王**主动申请撤回起诉,系其对诉权的处分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80元,减半收取190元,由王**承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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