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潘**、娄**与娄**、周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潘*江诉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潘*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的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潘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潘**撤回对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233元,由原告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