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潘*江诉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潘*江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的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潘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潘**撤回对被告娄**、周*、许**、王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233元,由原告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周**与许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孔**、黄**与定远县**民委员会、黄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薛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林之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魏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沈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司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