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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、陆**与许**、李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李*、陆**因与被申请人许**、李**、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滁民一终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,对本案进行了审查。
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李*、陆**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书,表示服判息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再审申请人李*、陆**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准许再审申请人李*、陆**撤回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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