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魏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魏**与被执行人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宿州**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(2014)宿中民三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魏**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,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待条件成就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。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宿州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宿中民三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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