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韩**与被告韩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韩**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韩*立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韩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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