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自愿申请撤诉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00元,减半收取650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高**与姜**、高岭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尤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甄*与甄**、甄长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、李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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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