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尤**与被告李**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尤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80元,减半收取440元,由原告尤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
王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临泉县**民委员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杨**与被执行人井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高**与姜**、高岭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甄*与甄**、甄长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、李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