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申请执行人李**、张**与被执行人**村民委员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作出的(2015)临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。责令临泉县**民委员会等支付李**、张**28586.30元本金及利息,但临泉县**民委员会未履行。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查明被执行人临泉县**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
终结本院作出的(2015)临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