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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申请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94元,减半收取97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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