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、王**与刘传奇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王**、王**诉被告刘传奇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王**、王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杨*、被告刘传奇到庭参加了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王**、王**诉称:2015年6月23日21时许,被告刘**到二原告家门口大骂,王**刚出大门,就被刘**打到在地,王**看到其父被刘**打到在地,想向刘**问明情况,也被刘**打到在地,二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,被告不闻不问。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利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42258.58元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刘传奇辩称:我与二原告发生肢体冲突,事出有因,是原告先摔死我家家禽。二原告均为酒后对我进行辱骂,且二原告对我进行殴打,我和我爷爷也被二原告打伤。我们只是为了息事宁人,没有住院。请求法院公正判决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:原告王**、王**系父子关系。2015年6月23日21时许,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土山子安置区B区53排王**家门口,刘**与王**、王**父子因琐事发生纠纷,后双方发生厮打。原告王**、王**被刘**致伤。当时,王**、王**被送往阜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。经诊断原告王**颅脑闭合性损伤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。住院10天,花医疗费6882元。王**经诊断为: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。住院10天,花医疗费3735元。2015年7月24日,安**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(皖)天衡司鉴(2015)临鉴字第1018号对原告王**“三期”时限进行司法鉴定,其鉴定意见为:被鉴定人王**损伤后休息期限60天、护理期限15天,营养期限15天。鉴定费700元。同日安**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(皖)天衡司鉴(2015)临鉴字第1019号对原告王**“三期”时限进行司法鉴定,其鉴定意见为:被鉴定人王**损伤后休息期限60天、护理期限15天,营养期限15天。鉴定费700元。

另查明:1、2015年7月14日,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公(州)行罚决字(2015)4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王**三百元罚款。2、2015年7月14日,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公(州)行罚决字(2015)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王**三百元罚款。3、2015年7月14日,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公(州)行罚决字(2015)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刘传奇行政拘留四日;4、原告王**、王**系非农业家庭户。

上述事实有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,医疗费发票、住院病历、诊断证明书、安**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公(州)行罚决字(2015)490、491、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,证人证言及原、被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权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2015年6月23日21时许,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土山子安置区B区53排王**家门口,刘**与王**、王**父子因琐事发生纠纷,后双方发生厮打。原告王**、王**被刘**致伤。被告刘**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对王**、王**受伤住院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。因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发生厮打,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对原被告均作出行政处罚,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应各承担50%的民事责任。原告王**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,因原告系轻微伤,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。二原告主张交通费700元过高,应以每天5元计算,误工费、护理费应以每天101.6元计算。综上,原告王**因伤住院支出的合理费用为:医疗费6882.61元、误工费6096元、护理费1524元、营养费45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、交通费50元、鉴定费700元,合计16002.61元(赔偿清单计算附后);原告王**因伤住院支出的合理费用为:医疗费3735.97元、误工费6096元、护理费1524元、营养费450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、交通费50元、鉴定费700元,合计12855.97元(赔偿清单计算附后)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六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: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刘传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

赔偿原告王**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人民币8001.30元。

二、被告刘传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

赔偿原告王**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人民币6427.99元。

三、驳回原告王**、王**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856元,被告刘传奇负担143元,二原告负担28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述于安徽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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