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闫体中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申请撤回对被告闫体中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利益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对被告闫体中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76元,减半收取38元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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