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谭**、谭*等与休宁县**石子厂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谭**、谭*、谭*申请执行休宁县东临溪镇一心石子厂(一心石子厂)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一心石子厂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因第三人金**为一心石子厂的合伙人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77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追加第三人金**为本案被执行人。金**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46852.1元。

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,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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