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裴**等与施传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人裴**等与施传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,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,于2015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,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、财产报告令。经查,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,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。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。本院认为,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)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阜阳**民法院作出的(2014)州民一初字第021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,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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