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刘**与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,我院(2015)临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确认,周**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**11595元,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当日立案执行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因未查出被执行人周**有供执行的财产。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,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,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(2015)临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