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高**与姜**、高岭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*诉被告姜**、高岭、姜**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**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、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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