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**诉被告姜**、高岭、姜**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**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、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
王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临泉县**民委员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申请执行人杨**与被执行人井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原告郭**与被告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尤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甄*与甄**、甄长城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、李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