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甄*与被告甄**、甄长城为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甄*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甄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甄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王*与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与周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李**与临泉县**民委员会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
高**与姜**、高岭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尤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、李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吴**与曹*、曹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原告闫*诉被告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