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与被告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陈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陈**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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