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*与被告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*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陈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陈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叶**与汪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孙**与朱*进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**与沈江河、方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刘**、徐**、程**、徐**与张**、张**、陈**、张**、何云山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罗*与李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许**与耿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鲍官长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胡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合肥华**限公司六安分公司、桑华军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