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赖*才诉被告邹**、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赖*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赖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赖*才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77元,减半收取838.5元,由原告赖*才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黄**、黄**与百威英博**有限公司、三明市**程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执行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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